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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3月11日 星期日
XP Home 與 XP Pro 共享設定
若您有兩台XP的電腦要做網路芳鄰分享,請注意下列幾點.
1.電腦名稱和工作群組
電腦名稱最好使用英文數字且不能一樣,最好不要用中文名稱.而工作群組可以不同,但若出問題時最好改成一樣.
2.要有IP位址(使用TCP/IP)
無論真實或虛擬IP.IP位址不能重複且要在同一區段.例如
甲電腦->IP:192.168.1.10
子網路遮罩:255.255.255.0
乙電腦->IP:192.168.1.20
子網路遮罩:255.255.255.0
上面是一組虛擬IP的設定範例,若您用的是IP分享器來自動取得IP就不用設定.
3.關閉防火牆(或者取消防火牆設定中的"不允許例外"項目)
XP內建防火牆有時會擋住網路芳鄰,雖然XP SP2可自動開啟但仍建議關閉.還有一些內建防火牆的防毒軟體也會擋,設定時建議關閉.被XP防火牆擋住會出現"找不到網路路徑"錯誤訊息
4.開啟Guest帳號
這裡使用XP預設的"使用簡易檔案共用"設定值,所以從網路連進來的使用者身分一律都是Guest,這就是簡易檔案共用的意思.
XP
home版->控制台->使用者帳戶->Guest來賓帳號->啟動來賓帳號
XP
Pro版->我的電腦(右鍵)->管理->本機使用者和群組->使用者->Guest點兩下,取消帳戶已停用項目. (Note:這裡有時會與底下b項有衝突,以b項為準.)
5.本機安全性設定值(XP專業版)
開始->執行...輸入secpol.msc會出現本機安全性設定值畫面
a.本機原則->使用者權限指派->拒絕從網路存取這台電腦,移除清單中的Guest帳號(建議清空).否則會出現"登入失敗:未將這台電腦上要求的登入類型授與使用者"的錯誤訊息
XP無論是home版或Pro版,大部分設定到這裡就已經可以連線了,若還不能連請接著往下設定...
b.本機原則->安全性選項->帳戶:Guest帳戶狀態,點選已啟用. (Note:這邊會連同上面第4點的Guest一起設定)
c.本機原則->安全性選項->網路存取:共用和安全性模式用於本機帳戶.設定為"僅適用於來賓-本機使用者以Guest驗證. (Note:有設定使用簡易檔案共用這裡就會自己設定)
經過以上設定,大部分電腦都能直接連線,因為這是使用簡易檔案共用的模式來分享網路芳鄰,連線時無論帳戶密碼如何都很容易成功.臨時要資源分享時比較方便.^^
2012年3月4日 星期日
何謂實體法?何謂程序法?
實體法就是規定什麼樣的情況算是違法,但不是犯罪!
唯有牽涉到刑事責任才有所謂的犯罪,否則只能說是違法而已。
以車禍而言,民法就是一部實體法,其規定什麼叫做侵權行為,因為車禍已經侵犯到自身的生命權及身體權,而對方開車向自身撞過來為一事實行為無疑,故對方開車撞我就是一侵犯我身體權的事實行為,也就是民法這部實體法所規定的侵權行為。
如果想要求對方賠償,那就必須告上法院,這時就要開始踐行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運用到程序法的部份,因為訴訟就是一種程序規定。
舉凡民法/刑法/行政法等都是實體法,但民事訴訟法/刑事訴訟法/行政訴訟法等都是程序法,而告上法院後就必須提出訴訟標的(就是希望對方以金錢賠償我),也就是向法官提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。
所謂訴訟標的就是你為什麼要告上法院、想法官怎麼判,如果再繼續討論下去,雖然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判決您勝訴,但對方不給錢您還是一毛也拿不到,這個時候強制執行法也要搬出來了,這也是程序法,比民事訴訟法的程序法意義更重,其完全是規定如何執行的問題,對方堅持不給錢就對他發出支付命令,再不給就假扣押其財產,而且依民事訴訟程序還可以再附帶提起刑事訴訟,這兩者的判決互不影響,就是說很可能在民事訴訟獲得勝訴,但在刑事訴訟法官卻持不同見解而判您敗訴。
由此可知,實體法與程序法乃不可分,實體法規定了當事人間有無違犯法令之規定,程序法乃牽涉到支付賠償等程序問題,概念不同但互相依存,畢竟沒有程序法來做判決與執行的動作,實體法的規定也只是枉然,只是一堆空泛的定義而已。
故任何問題在發生了違犯實體法的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後,再走入程序法的步驟裡是合理的,因為被害者是想要獲得賠償的,但這裡要注意的是,不是所有的法律問題皆是由法律行為所構成,如題所述之車禍問題,其雖為一法律問題無疑但其乃因車禍此一事實行為所構成,而非法律行為,只有像交易/無權處分/不當得利等才是法律行為,天災人禍等都只是一事實行為,因其發生只是事實上發生結果,完全沒有法律因子在其中,所謂法律因子就如交易這個行為,其中的法律因子就是契約,契約有分為要式或不要式,也就是需不需要書面的問題,但大樓倒塌壓毀自己的房子就是一事實行為
唯有牽涉到刑事責任才有所謂的犯罪,否則只能說是違法而已。
以車禍而言,民法就是一部實體法,其規定什麼叫做侵權行為,因為車禍已經侵犯到自身的生命權及身體權,而對方開車向自身撞過來為一事實行為無疑,故對方開車撞我就是一侵犯我身體權的事實行為,也就是民法這部實體法所規定的侵權行為。
如果想要求對方賠償,那就必須告上法院,這時就要開始踐行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運用到程序法的部份,因為訴訟就是一種程序規定。
舉凡民法/刑法/行政法等都是實體法,但民事訴訟法/刑事訴訟法/行政訴訟法等都是程序法,而告上法院後就必須提出訴訟標的(就是希望對方以金錢賠償我),也就是向法官提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。
所謂訴訟標的就是你為什麼要告上法院、想法官怎麼判,如果再繼續討論下去,雖然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判決您勝訴,但對方不給錢您還是一毛也拿不到,這個時候強制執行法也要搬出來了,這也是程序法,比民事訴訟法的程序法意義更重,其完全是規定如何執行的問題,對方堅持不給錢就對他發出支付命令,再不給就假扣押其財產,而且依民事訴訟程序還可以再附帶提起刑事訴訟,這兩者的判決互不影響,就是說很可能在民事訴訟獲得勝訴,但在刑事訴訟法官卻持不同見解而判您敗訴。
由此可知,實體法與程序法乃不可分,實體法規定了當事人間有無違犯法令之規定,程序法乃牽涉到支付賠償等程序問題,概念不同但互相依存,畢竟沒有程序法來做判決與執行的動作,實體法的規定也只是枉然,只是一堆空泛的定義而已。
故任何問題在發生了違犯實體法的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後,再走入程序法的步驟裡是合理的,因為被害者是想要獲得賠償的,但這裡要注意的是,不是所有的法律問題皆是由法律行為所構成,如題所述之車禍問題,其雖為一法律問題無疑但其乃因車禍此一事實行為所構成,而非法律行為,只有像交易/無權處分/不當得利等才是法律行為,天災人禍等都只是一事實行為,因其發生只是事實上發生結果,完全沒有法律因子在其中,所謂法律因子就如交易這個行為,其中的法律因子就是契約,契約有分為要式或不要式,也就是需不需要書面的問題,但大樓倒塌壓毀自己的房子就是一事實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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