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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3月4日 星期日

何謂實體法?何謂程序法?


實體法就是規定什麼樣的情況算是違法,但不是犯罪!
唯有牽涉到刑事責任才有所謂的犯罪,否則只能說是違法而已。

    
以車禍而言,民法就是一部實體法,其規定什麼叫做侵權行為,因為車禍已經侵犯到自身的生命權及身體權,而對方開車向自身撞過來為一事實行為無疑,故對方開車撞我就是一侵犯我身體權的事實行為,也就是民法這部實體法所規定的侵權行為。

如果想要求對方賠償,那就必須告上法院,這時就要開始踐行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運用到程序法的部份,因為訴訟就是一種程序規定。

舉凡民法/刑法/行政法等都是實體法,但民事訴訟法/刑事訴訟法/行政訴訟法等都是程序法,而告上法院後就必須提出訴訟標的(就是希望對方以金錢賠償我),也就是向法官提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。

所謂訴訟標的就是你為什麼要告上法院、想法官怎麼判,如果再繼續討論下去,雖然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判決您勝訴,但對方不給錢您還是一毛也拿不到,這個時候強制執行法也要搬出來了,這也是程序法,比民事訴訟法的程序法意義更重,其完全是規定如何執行的問題,對方堅持不給錢就對他發出支付命令,再不給就假扣押其財產,而且依民事訴訟程序還可以再附帶提起刑事訴訟,這兩者的判決互不影響,就是說很可能在民事訴訟獲得勝訴,但在刑事訴訟法官卻持不同見解而判您敗訴。

由此可知,實體法與程序法乃不可分,實體法規定了當事人間有無違犯法令之規定,程序法乃牽涉到支付賠償等程序問題,概念不同但互相依存,畢竟沒有程序法來做判決與執行的動作,實體法的規定也只是枉然,只是一堆空泛的定義而已。

    
故任何問題在發生了違犯實體法的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後,再走入程序法的步驟裡是合理的,因為被害者是想要獲得賠償的,但這裡要注意的是,不是所有的法律問題皆是由法律行為所構成,如題所述之車禍問題,其雖為一法律問題無疑但其乃因車禍此一事實行為所構成,而非法律行為,只有像交易/無權處分/不當得利等才是法律行為,天災人禍等都只是一事實行為,因其發生只是事實上發生結果,完全沒有法律因子在其中,所謂法律因子就如交易這個行為,其中的法律因子就是契約,契約有分為要式或不要式,也就是需不需要書面的問題,但大樓倒塌壓毀自己的房子就是一事實行為